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
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
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
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
故調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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