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 舶之登記國、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 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鐵道及公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 運具所有人、使用人國籍國、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運輸事 故調查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