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執行及推動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及協調會內相關事務事項; 三、關於本會標準作業程序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政府及民間機構協商事項; 五、擔任本會對外之發言人; 六、擔任重大失事案件之主任調查官; 七、擔任本會國際事務負責人; 八、其他有關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