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國際定期航線客貨運價之使用、報請備查程序及生效
日期等相關事項,準用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
    稱業者)之營運及財務狀況備受衝擊,因此,業者不得不縮減營運規
    模,暫停部分航線,以減少營業損失。
二、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於業者之正常營運確有影響,且其影
    響程度及恢復時間亦難掌握,為提供業者營運上之協助,爰參酌國際
    民用航空組織(ICAO)有條件保留航線經營權之權宜措施與倡議,及
    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災害事由致影響業者航線營運之情形保留彈性處理
    空間,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五項之增訂,
    將第一項準用規定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修正為「第十
    三條之一第三項至第七項」,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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