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
      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局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
      意見,送主計處。
  四、行政院秘書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
      予辦理。
  五、研考會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六、勞委會應就職技訓練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七、工程會應就公共工程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及相關機關。
  八、國科會應就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
  九、行政院核定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派員出國計畫時,應副知主
      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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