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為審議整體性資訊系統及各機關設置或應用電腦重大案件
  ,得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電腦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九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所屬有關部會之副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並以
  行政院主計長為主任委員,副主計長為副主任委員,有關秘書事務由電
  子中心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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