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影事業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
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
情形。
〔立法理由〕
揭示電影事業所屬人員執行業務蒐集、處理、利用一般個人資料時,應遵
守相關法定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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