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事項。
  四、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事項。
  五、關於工作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六、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關於主任、副主任不在本中心時業務之代理事項。
  八、關於分層負責範圍內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副主任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及獎懲案件之擬議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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