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人員,執行期間,應依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之規定,予以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執行期滿後回復原
  職務及復薪。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