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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人員,執行期間,應依公務人員留 職停薪辦法之規定,予以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執行期滿後回復原 職務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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