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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年內重行申請許可者,應依第八條規 定辦理;超過三年始申請許可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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