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年內重行申請許可者,應依第八條規
  定辦理;超過三年始申請許可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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