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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為推動轉銜服務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 次轉銜服務工作聯繫會報,並得視需要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身心 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工作小組,擬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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