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本條例施行之效果與適應時代需要作調整,本條例之施行年限與
  是否繼續施行,由行政院作整體評估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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