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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為之,並得實施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但具有外國 之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 免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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