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治療目的。
  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
  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
  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預期治療效果。
  七、可能傷害及處理。
  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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