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對遺體之移出,應由死者家屬或親友(申請人)檢具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並簽名後,始得放行。
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死者,並由死者家屬或親友(申請
人)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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