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
  出核准文件: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取得核准文件。
  二、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與核准文件登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前條規定,洩漏他人秘密。
  四、將原申請非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或細胞,轉為人體移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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