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
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更正。但屬可辨識參與者個人之資料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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