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二、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
合格。
四、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
五日以上。
〔立法理由〕 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若未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告完成再檢
查及治療者,該健康檢查項目即為不合格,係屬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情形,爰修正第三款規定,增訂第
七條第三項之情形,俾利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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