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為辦理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與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及檔案管
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設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委員由有關機關人員、社
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組成,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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