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作,並係協助解決
  因緊急事故引發之問題,未及事先申請許可者,於該外國人接任工作之
  次日起三日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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