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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農監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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