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
  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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