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 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 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 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