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製自用飼料戶終止自製飼料後一個月內,應報請原發證機關,廢止其自
製飼料許可,並繳銷原領得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其經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查獲者,亦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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