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受理漁會出資或投資之申請案,直轄市、縣(市)漁會主管機關應自收
  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案件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者,審查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
  ,屆期不補正者,得逕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