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一組分設四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研訂事項。
    (二)關於選舉、罷免各項公告之綜合發布事項。
    (三)關於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
          之研訂事項。
    (五)關於選舉、罷免事務有關規定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選務工作人員座談之辦理事項。
    (七)關於選舉、罷免工作檢討會之策劃辦理事項。
    (八)關於督導省(市)選舉委員會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九)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
  二、第二科:
    (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二)關於選舉、罷免實錄、叢書之編印及選舉法規資料之編譯事項
          。
    (三)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採購、索贈、登錄、整理、分
          類、編目、製卡事項。
    (四)關於選舉、罷免參考圖書資料之陳列、典藏、管理、閱覽事項
          。
    (五)關於中外選舉資料之交換、優良選舉著作之獎助出版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關於國民大會代表臺灣省區域選舉名額之計算事項。
    (四)關於督導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
          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五)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
          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六)關於督導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
          域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七)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
          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
          公告事項。
    (二)關於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名額之計
          算事項。
    (三)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
          、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四)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國民大會區域選舉之公
          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關於承辦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
          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民大會代表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
          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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