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訓練師若干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