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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職業訓練師之聘任)
職業訓練中心置職業訓練師若干人,由職業訓練中心主任依職業訓練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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