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本部得公告其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之項目
。
依前項規定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
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目前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申請項目,包括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
    可、提前解聘、聘僱函文補發及資料異動等,除得以書面送件申請外
    ,亦得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
    ,規範以網路申辦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
    、無預警之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線上
    申辦服務等事由,得採書面方式申辦,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原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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