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場所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申請延長之事由及日數。
  三、改善目標、改善時程及進度、具體改善措施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四、改善期間所採取之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由場所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
  一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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