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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淘汰二行程機車之 補助款,應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 過後,核撥補助款予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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