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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檢具 原許可證,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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