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
  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
  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
  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
  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影本)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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