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水量計測設施及其他主要操 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操作期間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 電度數、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其他度量一次。 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 錄,每月統計。 前項紀錄、單據或發票(影本)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