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所在地主管機關之環保單位應會同農業、衛生單位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
  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管制區內種植特定農作物、畜牧家禽或家畜
  、養殖或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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