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展延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
一、一年內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達二次以上。
二、最近三年該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申報資料之運作量皆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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