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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審查費、證照費之繳納)
檢測機構申請許可、展延或變更、補發設置許可證時,應繳納審查費或 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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