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檢測機構申請許可、展延或變更、補發設置許可證時,應繳納審查費或
  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收繳,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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