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
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農業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業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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