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施行至中華民國 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農業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業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第 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