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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族語別、方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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