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
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執行上,董事長聘任後,可能會有解聘、補聘或其他相關事
    項等情形,為使本法授權監督機關訂定之作業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
    爰修正第二項,就授權之內容及範圍,包括增列解聘、補聘之方式及
    其他相關事項,俾資明確。
二、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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