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客戶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開戶申請書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等之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得採
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
客戶未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
由客戶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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