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
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