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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承審員任推檢資格之審查)
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九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任卸職證件,承辦記錄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送審查前,最後連續制作之判決書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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