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