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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審查委員應將審查經過情形及調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送交主任委員,主 任委員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十日內召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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