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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