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應航海人員晉級考試資格年資採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並經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結業者,得應一等大
  管輪考試。
  一、領有甲種二管輪或乙種大管輪證書後,曾任甲種二管輪一年或乙種
      大管輪一年半以上,或曾任甲種二管輪及乙種大管輪合計一年半以
      上者。
  二、領有甲種三管輪證書後,曾任甲種三管輪三年以上(大學輪機系畢
      業者可縮短為二年半),或曾任甲種三管輪及乙種二船副合計三年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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