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檢覈,應繳下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
      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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