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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 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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