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獸醫人員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獸醫師、獸醫佐之檢覈,由考選部設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及
  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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