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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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