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管輪考試:一領有一等管輪
  證書後,任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一等管輪二年以上,並領
  有外國政府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大管輪證書後,任證載職
  務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管輪及大管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管輪晉升訓練
  結業證書者。
  大學輪機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其任一等管輪之年資,
  得縮短為一年六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