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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 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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