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主任委員商請委員若干人
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送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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