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處長承長官之命,主管各處事務,副處長協
助處長處理該處事務。
各室置主任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各室事務。
各處、室設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分別辦事,各置組長、陳情受理中心主
任、調查官兼調查主任或科長一人,分掌各組、陳情受理中心或科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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