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課掌理花蓮縣文化局、衛生局主管、花蓮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
    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及財團法人之應行審
    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
    抽查事項。
九、關於縣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查核事項
    。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與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不含花蓮縣各鄉
    (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縣
    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
    編報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四、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
      復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
      擬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應業務需要,原第一課掌理之花蓮縣文化局、衛生局主管,移第二
    課掌理,爰增列序言。
二、配合掌理機關調整,增加縣屬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審計業務,修正原第
    三款、第八款,移列為第十款、第七款,並增列第九款及第十一款。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未修正;原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
    至第十三款,移列為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
    ,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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